本辦法第十條,經106年7月25日本校第295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,修正說明如下:
(一)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」於106年5月18日修正為「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」(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),明確劃分獎助生(原學習型兼任助理)及勞僱型兼任助理依循規範。
(二)本校人事室因應上述變革,已修正本校「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」為「勞僱型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」。
(三)研究生獎勵金並無「學習型兼任助理(獎助生)」類型,對現行制度亦無影響,僅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十條部份文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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